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3533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西前街450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诉讼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蒋慧雯,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区块临江大街以东2幢靠西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蒙明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骞、陈晓磊,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明鹏,男,布依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骞、陈晓磊,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潮涌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萍。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以下简称斯平玛斯特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淘乐公司)、蒙明鹏、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蒋慧雯,淘淘乐公司、蒙明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骞、陈晓磊到庭参加诉讼;
和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平玛斯特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淘淘乐公司、蒙明鹏、和登公司:1.立即停止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斯平玛斯特公司第ZL2016205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
2.共同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斯平玛斯特公司及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斯平玛斯特公司系全球著名的玩具制造商。
自2005年以来,已获得58项玩具行业协会(TIA)年度玩具提名,其中14款产品脱颖而出成为不同类别奖项的年度最佳玩具。
斯平玛斯特公司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仅研发、制造全球性的娱乐产品,而且通过创新、销售及产品许可等成功铸就这些产品的公司之一。
斯平玛斯特公司分别在加拿大、美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斯洛伐克、德国、荷兰、墨西哥、中国、中国香港和日本等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
2016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斯平玛斯特公司第20152056××××.2号“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专利权至今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斯平玛斯特公司根据第20152056××××.2号专利制造的产品名为“Bunchems”。
“Bunchems”是一款粘粘球拼装玩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有小软钩的海胆状的小球,另一部分是眼睛、眉毛、胡子等各种配件。
这款产品不需要塑胶水就可随意黏贴成各式各样的玩具,其用小球自由拼接成各种形状,然后加上配件,塑造出各种妙趣横生的形象,可以充分激发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斯平玛斯特公司的“Bunchems”产品自上市以来,风靡海内外,成为最畅销的产品之一,并获得美国玩具行业协会2016年“年度最具活力玩具奖(ACTIVITYTOYOFTHEYEAR)”,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各被告的侵权行为。
斯平玛斯特公司近期发现淘淘乐公司正在其天猫以及1688店铺上销售一款名为“百变蓬蓬球”的玩具产品。
经对比分析,斯平玛斯特公司认为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第20152056××××.2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为权利要求1-5以及9-11),侵犯了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专利权。
因此,该产品系对斯平玛斯特公司Bunchems粘粘球产品的仿冒。
经调查,该产品系和登公司制造,并由淘淘乐公司对外销售,产品上使用了和登公司的3C认证标志。
而蒙明鹏作为淘淘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为淘淘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货款,构成了帮助侵权,应该与淘淘乐公司、和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淘淘乐公司、蒙明鹏、和登公司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数量多,并通过其线上、线下的不同渠道大量销售,挤占斯平玛斯特公司市场份额,给斯平玛斯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斯平玛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
淘淘乐公司答辩称:(一)淘淘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淘淘乐公司有ZL20162027××××.7号一种新型玩具捏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许剑锋的授权。
虽然斯平玛斯特公司的专利申请早于许剑锋的专利,但许剑锋的专利目前为止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淘淘乐公司依据专利权人的授权销售涉案产品不存在侵害斯平玛斯特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淘淘乐公司具有合法的销售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淘淘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或者与和登公司共同恶意侵权的问题。
首先,淘淘乐公司不存在与和登公司共同恶意侵权的行为。
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淘淘乐公司与和登公司存在共同恶意侵权的纯属臆想。
淘淘乐公司与和登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仅在业务上有来往,在其他方面没有任何关联性,连共同故意的客观条件都不具备。
其次,斯平玛斯特公司举证和陈述和登公司知道斯平玛斯特公司有专利权,属于恶意侵权。
但和登公司明知不等同于淘淘乐公司和蒙明鹏明知,淘淘乐公司和蒙明鹏在获得专利权人授权后认为自己已经穷尽了所有途径去避免违法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性完全不存在。
最后,淘淘乐公司认为自己通过合法授权反而能证明自己的侵权不具有恶意,在有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淘淘乐公司和蒙明鹏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又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此被告淘淘乐公司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斯平玛斯特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特征中权利要求5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第一链接构件是第一钩”。
而被诉产品的特征链接构件为双钩,并且不区分第一钩和第二钩,而是两构均作为链接构件,更具有稳定性。
因此,被诉产品缺少斯平玛斯特公司要求记载的一个技术方案,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关于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和律师费。
淘淘乐公司在1688网站上的销售量为1763件、在天猫网站的评价数量为3772个,但未能体现销售量,在淘宝、京东以及一号店的销售量均未体现。
据核实,销售总量绝不超过万件,且该产品的销售利润在20%左右,所有涉案产品的销售额都不超过10万元,其所得的利益不大于2万元。
且,现斯平玛斯特公司无法举证因淘淘乐公司的原因导致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以及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斯平玛斯特公司要求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51207.55元,但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涉案标的即便为50万元,律师费最高收费标准也仅为32000元,斯平玛斯特公司主张其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51207.55元应提供相应标准的依据。
综上,恳请依法裁判。
蒙明鹏答辩意见与淘淘乐公司一致,并补充:蒙明鹏本身作为淘淘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就代表了淘淘乐公司,斯平玛斯特公司要求蒙明鹏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和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斯平玛斯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2056××××.2、名称为“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5、9-11内容为:1.一种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其具有轴线,并且具有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
以及从所述主体延伸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其中每个臂包括根端和自由端,并且具有在其上的第一连接构件,该第一连接构件配置成用于将该拼装玩具元件连接到另一拼装玩具元件,其中根端在相对于主体表面的法线方向朝向第一轴向端和第二轴向端中的一个成角度的方向上从主体突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带有第一轴向端的第一轴向部分和带有第二轴向端的第二轴向部分,并且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位于第一轴向部分上,并且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的每个臂的根端远离径向方向朝向第一轴向端成角度;
并且其中拼装玩具元件还包括位于第二轴向部分上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其中位于第二轴向部分上的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的每个臂的根端远离径向方向朝向第二轴向端成角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径向上从所述主体延伸的在周向方向上的边界排中的臂,其中在周向方向上的边界排中的臂定位在主体的第一轴向部分和第二轴向部分之间的边界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根端具有第一轴向侧面和第二轴向侧面,其中第一轴向侧面通过具有第一有效半径的第一圆角部连接到主体,并且第二轴向侧面通过具有大于第一有效半径的第二有效半径的第二圆角部连接到主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第一连接构件是第一钩。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在第一轴向端处的接纳孔,该接纳孔配置成接纳附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具有第一轴向部分、第二轴向部分以及第一轴向部分和第二轴向部分之间的边界,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在第一轴向部分内,并且其中在第一周向排中的臂中的每个臂具有面向所述第一轴向端的第一轴向侧面和与第一轴向侧面相反的第二轴向侧面,其中第二轴向侧面是平坦的。
11.一种拼装玩具套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玩具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9日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4月9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编号为2016012203895476的CCC证书信息,显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均为和登公司,产品名称为静态塑胶玩具/粘粘球,型号/规格为粘粘球,发证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证书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
(2)访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编号分别为6931363200537、06931363200452的产品信息,显示:名称分别为蓬蓬球800粒、蓬蓬球400粒,规格型号均为DIY-01,商标均为“摩彩”,发布厂家均为淘淘乐公司。
(3)访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注册在第28类商品上的“摩彩”商标,结果显示有注册号为12439808的注册商标一件,该商标标识为“摩彩MOCAI”,申请日期为2013年4月17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申请人为淘淘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玩具;
积木等。
再在该网站查询申请号为25241561的商标,结果显示申请人为和登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类别包括积木玩具等,该商标暂未获准注册。
再在该网站查询申请号为5534544的商标,显示商标标识为“CHENSTOY”,申请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等,申请人为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
(4)访问1688网站上“摩彩官方旗舰店”(××),查询认证信息显示为淘淘乐公司。
进入该网店中“摩彩蓬蓬捏球套装环保塑料黏性拼搭积木益智玩具厂家批发直销”的商品页面,显示共1763件成交,3414条评价,价格为:400粒装送36个配件1套19.8元,800粒装送36个配件2套29.8元,300粒收纳箱装送36个配件19.8元。
商品详细页面显示“本品已填写符合国家CCC认证标准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编号2016012203895476”“从事儿童益智玩具生产多年,在玩具行业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品牌‘摩彩’更是深得客户信赖”。
在线提交订单对前述三个颜色分类分别订购一件,支付货款69.4元,运费10元。
随后查询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中的支付宝账号为153××××8628。
2018年4月10日,公证处签收快递包裹,其内装有3盒“百变蓬蓬球”,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品牌均为“摩彩”,产品型号均为DIY01,其中两盒生产商标注为和登公司,一盒生产商标注为义乌市焰民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焰民公司),销售商标注为金华市淘淘乐玩具有限公司。
所标注商品条码包括两种:6931363200537、06931363200452。
2018年5月3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天猫网“摩彩旗舰店”(××),店铺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淘淘乐公司,进入该店铺中“蓬蓬捏球儿童益智七彩大号百变黏黏球diy塑料发泄积木玩具3-6岁”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累计评价为3772,有400颗装和800颗装两种型号,其中800颗装(送72个配件+说明书)款促销价为36元,狂欢价为32元,库存364件。
在线提交订单,对400棵装和800颗装分别订购2件。
2018年6月1日,公证处签收快递,其内装有4盒“百变蓬蓬球”,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品牌均为“摩彩”,产品型号均为DIY01,其中两盒生产商标注为和登公司,两盒生产商标注为焰民公司,销售商标注为金华市淘淘乐玩具有限公司。
所标注商品条码包括两种:6931363200537、06931363200452。
2018年5月17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申鹏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彩虹路一号,与该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取得玩具样品两盒、名片一张。
公证员对该处和所取得物品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有蓬蓬捏球的生产设备,成品,包装盒。
其中包装盒上所贴标签标注产品品牌均为“摩彩”,产品型号均为DIY01,生产商有部分标注为和登公司,部分标注为焰民公司,销售商均标注为金华市淘淘乐玩具有限公司。
所标注商品条码包括两种:6931363200537、06931363200452。
所取得的名片上名称为“蒙云”,职务为销售部经理,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彩虹路1号”,未列明单位。
2018年9月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1688网站上金华市蒙奇奇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奇奇公司)店铺,查询认证信息显示为淘淘乐公司。
进入该网店中“蓬蓬球捏捏球套装环保塑料黏性拼搭积木创意益智玩具厂家批发直销”的商品页面,显示30天内158和成交,7条评价,价格为:300粒收纳箱装送36个配件10.69元,400粒装送36个配件1套14.65元,800粒装送36个配件2套25.54元,产品详情里显示品牌为“摩彩”。
在线提交订单,对三种型号分别订购一件,随后查看订单信息,显示卖家支付宝账户为153××××8628。
后由公证处签收了快递包裹,其内装有三盒“百变蓬蓬球”,产品包装上均标注品牌为“摩彩”,产品型号为DIY01,生产商为焰民公司,销售商为金华市淘淘乐玩具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访问淘宝网,搜索“摩彩蓬蓬球”,共有2页搜索结果,由不同卖家销售。
随后访问东京网,搜索“摩彩蓬蓬球”,共有26条搜索结果,由不同卖家销售。
随后访问1号店,搜索“摩彩蓬蓬球”,共有26条搜索结果,由不同卖家销售。
前述搜索结果显示的产品外观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基本一致。
金华市淘淘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淘淘乐公司现名。
蒙明鹏系淘淘乐公司大股东,持股80%,公司另一股东为蒙威,持股20%。
经支付宝转账页面校验,支付宝账户153××××8628姓名为蒙明鹏。
2018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1张公证费发票,金额4000元;
201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2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4000元;
2018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向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出1张公证费发票,金额4000元。
2019年12月13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斯平玛斯特公司开出律师费发票,金额为51207.55元。
专利号为ZL20162027××××.7,名称为“一种新型玩具捏捏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为许剑锋,申请日为2016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6日就该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其中对比文件一为本案的涉案专利。
2016年9月20日,许剑锋(甲方)与淘淘乐公司(乙方)签订《专利授权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述专利,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使用权限包括生产及销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专利使用费1万元每年,另向甲方支付产品授权生产费每个单球0.00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斯平玛斯特公司明确要求蒙明鹏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其构成共同侵权,具体行为表现为提供个人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同时明确不申请追加焰民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淘淘乐公司确认其经营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彩虹路一号,但同时主张该地址内有多家公司;
确认蒙云系其销售部经理;
确认斯平玛斯特公司经三次公证购买的产品和在工厂取得的样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均一致;
自述淘淘乐公司与和登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
以上事实由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价报告、公证书、发票,淘淘乐乐司和蒙明鹏提交的专利证书、合同等证据,以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专利,双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明确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斯平玛斯特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经比对,淘淘乐公司和蒙明鹏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双钩设计,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描述的“第一连接构件是第一钩”特征之外,对其他特征比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并未限定“第一钩”为单钩抑或双钩,淘淘乐公司和蒙明鹏所主张区别不能成立。
经审查,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斯平玛斯特公司所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9-11所载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淘淘乐公司通过其所经营1688网和天猫网店铺展示、销售侵权产品,另有证据表明淘宝网、京东网、1号店网上均有其他卖家销售涉案“摩彩蓬蓬捏捏球”,结合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淘淘乐公司为销售方的事实,足以认定淘淘乐公司除通过自营网店销售外,还存在其他销售渠道。
淘淘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和登公司是部分侵权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者,也是侵权产品CCC认证时的登记主体,在其放弃抗辩与举证的前提下,本院认定其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淘淘乐公司网店中自称为玩具生产厂家,本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淘淘乐公司注册商标“摩彩”,标注的条形码经查询为由淘淘乐公司登记,淘淘乐公司还通过专利授权许可合同获得包括制造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在内的授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亦自述与产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和登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据此,应当认定淘淘乐公司和和登公司共同制造了侵权产品,二者应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本院注意到,有部分侵权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生产者为焰民公司,与和登公司无关。
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和登公司存在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和登公司并未参与共同实施全部涉案侵权行为,仅需就淘淘乐公司应负侵权责任之一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蒙明鹏是否与淘淘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蒙明鹏与淘淘乐公司具有共同意志。
蒙明鹏系淘淘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其对淘淘乐公司有着很强的控制权,其意志与淘淘乐公司的意志具有明显的共同性。
其次,作为淘淘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蒙明鹏显然知晓涉案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
淘淘乐公司所获案外人授权专利的评价报告中已经明确使用本案涉案专利作为现有技术,并认定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
在此前提下仍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蒙明鹏和淘淘乐公司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的行为。
蒙明鹏以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淘淘乐公司货款,淘淘乐公司对于蒙明鹏的上述行为予以认可,两者共同完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货款回收。
可见,蒙明鹏利用其对淘淘乐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与淘淘乐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斯平玛斯特公司关于蒙明鹏与淘淘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
蒙明鹏亦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淘淘乐公司、蒙明鹏、和登公司因其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开支的责任。
因在案证据表明涉案侵权产品仍有库存和半成品;
且作为注塑玩具,其应有专用生产模具。
各被告应当承担销毁库存产品和半成品、专用生产模具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淘淘乐公司、蒙明鹏、和登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斯平玛斯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淘淘乐公司、蒙明鹏、和登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ZL201520569468.2号“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二、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对该款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负担8274元,被告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对其中3310元承担连带责任;
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3546元。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金华市淘淘乐工贸有限公司、蒙明鹏、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