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7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岳恒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27栋第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行。
被告:郑州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滨湖国际一期3-607。
法定代表人:许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湖北中岳恒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