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92号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7号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岚,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