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91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田,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庆峰,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7.76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