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开发区顾家商业中心派德厨卫,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开发区顾家商业中心4号楼110号的“派德厨卫”店铺。
经营者:徐中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开发区顾家商业中心派德厨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