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02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莱州市城港路庆洲商店,住所地莱州市。
经营者:杨庆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城港路庆洲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