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58号 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七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章德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波,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金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亮,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申请费30元,由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