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84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奥林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楚街十二区116号。
经营者:汪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城区奥林服装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案赔偿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