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52号 原告:卢德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积富,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卢德刚与被告金积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德刚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3日,原告卢德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德刚负担。
原告卢德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