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96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彪彪烟酒店、杨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津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96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彪彪烟酒店、杨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津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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