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淦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华丰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
被执行人: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古邳镇古陵路67号。
经营者:胡志龙。
被执行人:胡志龙,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古邳镇嘉润发日用百货经营部、胡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