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苑路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茂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