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49号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光文具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
经营者:于立军。
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金光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杨审判员 刘波审判员 葛钧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