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65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晓,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艳秀烟酒店,经营地:蚌埠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TY32K7R。
经营者:徐艳秀,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玄,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上,系徐艳秀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艳秀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