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554号 原告:鹿丙领,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杨瑞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杨瑞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