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91号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老陕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神力路中段3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凡,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字号酿酒厂。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凡,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鑫客超市。
住所地:陕州区绣岭路与永乐街交叉口西50米。
经营者:王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凡,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老陕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字号酿酒厂、三门峡市陕州区鑫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虢州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