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44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伟(曾用名**),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住址:山东省滕州市,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地:山东省滕州市翔宇(中国)儿童用品批发商城1A003号,实际经营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熙城国际营销中心西邻“好视力眼镜工厂店”。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