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号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涟水鑫车源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涟水县陈师街道陈师小区1号楼12、13商铺。
负责人:徐港。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鑫车源汽车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