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3刑初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邱源叶(曾用名邱元叶),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源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源叶及其辩护人李晓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邱源叶未经“SOR”注册商标权利人美国索尔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传感器原野之家”淘宝店铺向上海菱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SOR”注册商标的压力开关37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该37个压力开关均系宋某(另案处理)自行贴牌组装。
经美国索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鉴定,上述压力开关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邱源叶在其住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源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邱源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源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邱源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邱源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建议对邱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侦查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美国索尔公司北京代表处出具的《鉴定函》《商标注册证》,“传感器原野之家”淘宝店铺网页截屏、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淘宝网页订单详情、转账记录,证人宋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邱源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源叶向本院缴纳了罚金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源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3.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邱源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源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源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追缴。
邱源叶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春媚审 判 员 夏晓虹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