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05号 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建设东路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38DR64。
法定代表人:黄有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蓝楚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秀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永顺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8T23A。
法定代表人:丁燕飞。
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百秀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凌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