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61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卓界饰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7ETXX,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义乌市大荣电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盛积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卢静,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卓界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4日,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