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丙国,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玉清,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班,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丙国、郭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丙国及辩护人吴玉清、被告人郭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丙国、郭班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数量115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丙国系主犯,被告人郭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蒋丙国、郭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市场监管局移送资料、商标注册证、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数据光盘、检验鉴定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
建议对被告人蒋丙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
对被告人郭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蒋丙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2、被告人蒋丙国一向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蒋丙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缴纳了罚金;
4、被告人蒋丙国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丙国、郭班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鄂尔多斯”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桐乡市濮院镇新濮小区242号4楼开设的淘宝网店“欧依裳888”“名媛特色衣橱”销售假冒“鄂尔多斯”商标的男装115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及查获的相关物品移送桐乡市公安局。
同日下午,被告人蒋丙国、郭班经传唤到桐乡市公安局并如实交代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光盘、手机刷单流水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蒋丙国、郭班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丙国、郭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服装115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15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丙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丙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郭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针织服装、吊牌、领标等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