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4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52号中信南航国际广场15楼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代收人:闵霞)。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沃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JWQ7A。
法定代表人:胡如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燕,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沃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沃旋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