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琰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站南街升龙广场1号楼A座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琰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3月19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被告郑州琰志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