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0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登封市市区萍聚日用品经营商行,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嵩阳路中段(文庙街居委会)经营者:林丽萍。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萍聚日用品经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2020年3月2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