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喜来登鞋业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文山购物广场北B2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
经营者:彭炜红,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喜来登鞋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知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