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3号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金乡县金兴商贸城泰荣厨卫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董丹丹。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金乡县金兴商贸城泰荣厨卫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令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令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