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48号 原告:姜立剑,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饰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八方园区7幢6单元301、302室。
经营者陈敬富,男,1980年10月10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萍,陈敬富之妻。
原告姜立剑为与被告义乌市新饰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立剑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4日,原告姜立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姜立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立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立剑负担。
原告姜立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