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451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451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达江苑市政层-11171号门面。

经营者彭燕美,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