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451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达江苑市政层-11171号门面。
经营者彭燕美,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豪美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