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国英,女,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笔,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