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知民初826号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宣如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俊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俊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含公司)与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玩天下公司)、周俊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原告大含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周俊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86,440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20年1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周俊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签订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
2.判令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182,360元;
3.判令被告酷玩天下公司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82,36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同期同业银行间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判令被告周俊成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签订《网络游戏独家代理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向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支付版权金及预付分成款共计192,360元,但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并未按约向原告交付游戏。
因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已根本性违反协议约定,根据涉案协议第9.2.2条约定并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担保函》,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6日前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被告周俊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原告多次催告,2019年6月28日,被告周俊成的配偶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转账归还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周俊成未作答辩。
原告大含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周俊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一、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涉案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签订了该协议。
证据2.招商银行交易查询截图及付款回单;
证据3.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和3拟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版权金及预付分成款共计192,360元,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证据4.《担保函》,拟证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6日前向原告返还全部已支付款项,被告周俊成承诺对于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5.交易详情截图,拟证明被告周俊成的配偶黄敏(也是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的股东之一)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还款10,000元,该款项黄敏系支付至原告CEO魏雪平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原告在庭审时当庭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证据6.2019年4月28日至6月28日期间原告CEO魏雪平(微信昵称为“哥本哈根”)与被告周俊成(微信昵称为“司马德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周俊成返还已收取款项,被告周俊成承认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承诺还款。
证据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黄敏与被告周俊成的户籍信息,拟证明黄敏与被告周俊成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证据8.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内容与证据5的证明内容一致。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就其提交的证据1至5、证据8提供了原件;
原告提交的证据7系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馆,并加盖有该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2.原告就其提交的证据6,由该微信聊天的当事人魏雪平当庭进行了演示,显示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纳。
本院依据上述确认和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大含公司(乙方)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协议,该协议首部记载,该协议由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签署。
该协议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乙方拟取得甲方在指定地区的独占授权以代理《精灵契约》游戏指定语言版本的运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授权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一条定义1.1授权游戏:指甲方享有所有权、著作权,使用于iOS、iOS越狱及Android等操作系统的手机游戏《精灵契约》的繁体中文版本、英文版本、泰语版本及越南语版本,包括游戏的现有版本和未来的更新及补丁、续作(指授权游戏同一源代码/程序码所衍生的能单独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新的游戏作品)。
二、授权内容2.1授权事项甲方保证为网络游戏《精灵契约》的合法权利人或已经经过该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有权向乙方授权对该游戏进行代理运营。
本协议授权期限内甲方授予乙方在授权地区内对授权游戏独占代理运营的权利……三、费用及支付双方同意基于甲方授权乙方于授权地区内及本协议期限内独占代理运营授权游戏,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金、乙方运营授权游戏流水的分成收益,具体约定如下:3.1版权金、预付分成款及其支付方式3.1.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共计支付美金3.5万元的版权金和美金3.5万元的预付分成款。
乙方应在付款条件达到后且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形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3.1.2上述版权金和预付分成款分三期支付:1)本协议签订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形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金美金1.4万元和预付分成款美金1.4万元,共计美金2.8万元。
2)授权游戏在港澳台地区双平台测试上线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形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金美金1.05万元和预付分成款美金1.05万元,共计美金2.1万元。
3)授权游戏在所有授权区域双平台商业运营之日起,且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形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金美金1.05万元和预付分成款美金1.05万元,共计美金2.1万元。
3.5收款账号本协议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付款当天为准,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号……四、甲方权利义务4.1授权游戏的交付4.1.1甲方负责游戏的研发、本地化及游戏的更新升级等技术服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游戏的开发进度计划,并每日同步最新的开发工作、游戏本地化进度给乙方……甲方保证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授权游戏的开发,如有变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1.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授权游戏交付前期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商谈、接洽合作事宜等事宜),并于游戏交付前期准备后的30日内完成内测版本的交付义务(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交付迟延除外),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前述时限交付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含电子邮件)。
甲方应不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完成交付义务(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交付迟延除外),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
九、违约及终止9.2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可在期限届满前终止:9.2.2若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其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虚假的或引起误解的,非违约方可选择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
2018年12月11日,原告按照涉案协议约定以人民币形式向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即版权金美金1.4万元和预付分成款美金1.4万元,付款金额为192,360元。
同年12月25日,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开具购买方为原告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92,360元,共计192,360元。
原告提交的2019年4月28日至6月28日期间原告CEO魏雪平(微信昵称为“哥本哈根”)与被告周俊成(微信昵称为“司马德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5月7日魏雪平询问“钱今天能打给我?
”“俊成,你那边现在什么情况呢?
”“总得给我个确定的时间点吧!
我这边公司里我也不好交代呀”。
5月19日周俊成回复“雪平哥,我绝对不可能不要脸不还钱的。
第一,那个钱是你真金白银打过来的。
第二,我这边确实什么都没有给你做出来。
第三,你也确实一而再再而三得体谅我难处。
第四,我不会逃避这个欠账。
第五,我的那个生意出了点事情,我给传刚电话里面说了。
第六,事情已经解决了,客户安排29号重新上线。
现在服务器和所有东西都安排到亲信手里的。
第七,客户那边定的重新上线一周内不再出现这种情况就支付之前上线四天我们这边应得的款项。
第八、六月六号之前我这边一收到款项就连本带息还给你。
第九,如果那个生意如果有意外,我到时候想办法先还你一半。
你那个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你的担忧是正常的。
我只是暂时遇到点难处,不至于躲欠账。
”魏雪平回复“周一让传刚给你传份保证协议,你周三之前签字按手印邮寄过来,还款时间点就最晚6月6号。
”周俊成回复“没问题”。
2019年5月20日,被告周俊成作为担保人,以被告酷玩天下公司作为被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内容为:被担保人与本担保函的担保权人大含公司签署涉案协议,协议约定担保权人代理发行被担保人研发的游戏《精灵契约》,并向被担保人支付版权金及预付分成款共计192,36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担保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担保权人交付游戏,经双方协商,被担保人同意于2019年6月6日向担保权人退还全部款项。
为保证到期后被担保人如约退还全部款项,被担保人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成作为担保人进行保证。
据此,担保人出具该担保函。
担保人声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事项:保证被担保人2019年6月6日之前向大含公司退还款项192,360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担保责任承担方式:2019年6月6日被担保人如未根据涉案协议及双方协商内容退还大含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大含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支付全部款项共计192,360元。
2019年6月6日,周俊成向魏雪平发送微信消息“雪平哥,我先给你还部分过去哈,我那个事不是那么好搞哦……”魏雪平回复“先给我多少呢?
”周俊成回复“还确定不了,我现在去另一家营商那边看看能不能收点。
昨天收的分下来不到两万。
”魏雪平回复“你给我时间点。
”周俊成回复“我大概估计要月底,这几天就安排人测试刚刚看的一个产品。
”同年6月28日,周俊成向魏雪平发送微信消息“钱到了,这边弄完我就去ATM存进去。
”魏雪平回复“先给我这边还多少?
”周俊成回复“1万”,魏雪平回复“行吧”“下周能再给我多少呢?
”周俊成回复“这个说不准,肯定比这个多吧!
”“7月中旬开始应该就可以还完了。
”同日,黄敏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魏雪平的个人银行账户汇款10,000元。
之后,两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其他应退还的款项。
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周俊成,股东为被告周俊成与黄敏,两人为夫妻关系(2014年5月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大含公司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92,360元,但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并未按约向原告交付授权游戏。
双方经协商后,被告周俊成于2019年5月20日作为被告酷玩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同意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退还全部已收取的款项,并由被告周俊成个人作为担保人,承诺就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涉案协议于2019年5月20日被告周俊成出具《担保函》之日解除,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周俊成出具的《担保函》中虽未有解除涉案协议的明确表示,但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已经明确表示经双方协商,其同意退还原告全部已支付款项,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均同意以被告酷玩天下公司退还原告全部已支付款项的方式解除涉案协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担保函》出具后,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已向原告退还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酷玩天下公司退还剩余款项182,36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酷玩天下公司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酷玩天下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6日退还全部款项,但未按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酷玩天下公司以尚未退还的剩余款项182,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周俊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被告周俊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原告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周俊成出具的《担保函》中约定其对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应退还原告的款项192,36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可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仅为192,360元,并不包括其他债务。
现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尚欠原告182,360元,故被告周俊成应在该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周俊成对被告酷玩天下公司应赔偿原告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授权协议》自2019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82,360元;
三、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82,36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周俊成应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俊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52元,均由被告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