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46号之一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R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松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松瀛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