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8号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居路29号锦舜工业园1号楼A、B座。
法定代表人:蒋序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雁飞,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联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香象工业园2栋5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周冠展。
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联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183××××.2,名称:车载导航显示屏立式安装结构)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乐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