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7号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迪迪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4知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豫14知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虞城县刘争办公用品经营部负担258元。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虞城县迪迪鞋店负担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