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26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天明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新民街220号门市内。
法定代表人:罗红群。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天明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简阳天明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