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世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