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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廖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执28号之一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廖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廖美良;沈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美良,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沈操,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美良、沈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湘06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廖美良、沈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应当按生效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廖美良、沈操共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223元,以上共计2172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美良、沈操的银行存款217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曹 波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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