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新天地办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申请书,其余请求自愿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新天地办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申请书,其余请求自愿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