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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展跃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80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展跃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展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展跃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DB2J76J,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山头徐村顶新苑2幢1号。

法定代表人:徐跃安。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展跃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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