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25号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门市好家宾馆: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好家宾馆(原天门市如家宾馆于2017年10月20日变更为天门市好家宾馆,经营者:张丹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鄂96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门市好家宾馆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门市好家宾馆向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给付了执行款2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7)鄂96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