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8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会,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河西三经路街六南副食店,住所地汉沽区河西互助里。
经营者:高冲金。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河西三经路街六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