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000号 原告:胡胜蓉,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十社。
法定代表人:彭岗。
原告胡胜蓉与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胡胜蓉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意美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胜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胜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