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5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12141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0215D,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理人:蒋凡。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0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