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41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竟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竟视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