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38号之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佰泽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D49G8L。
法定代表人:池欣欣。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佰泽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1日,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