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93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泰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联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CKRPX9。
经营者:谭芳芳,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利,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梦雪,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泰丰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