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8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日因本案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鸿钢,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日因本案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黑绥检诉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