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94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安市天使宝宝孕婴馆三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东门潭西溪村。
经营者:易春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市天使宝宝孕婴馆三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