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秋爱,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经营者田辉。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吴高庆。
关于周秋爱与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周秋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领航文化用品店、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
2020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周秋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秋爱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