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华沁苑西门贵人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裕发路南、长青大街两侧裕发新城(润景)26栋5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乾坤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前社31号一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周永,总经理。
原审被告: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德安堂药店,营业场所山东省曲阜市逵泉路东首路南。
负责人:孔培培,经理。
上诉人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乾坤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德安堂药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